兴业银行大连分行隆重推出“特别理财”计划 2008年第三期(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投资)人民币理财计划

风险提示:本产品为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债务人信用风险等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兴业银行大连分行(理财管理人)将于 2008 年 7 月 21 日至 2008 年 7 月 31 日在大连地区推出 “ 特别理财 ” 计划 2008 年第三期(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投资)人民币理财产品,详情如下。

一、产品结构:

1. 产品名称:兴业银行大连分行 “ 特别理财 ” 计划 2008 年第三期(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投资)。

2. 产品描述: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人民币理财产品。

3. 投资金额:机构客户最低投资金额为 10 万元,并以 1 万元整数倍递增;个人客户最低投资金额为 5 万元,并以 1 万元整数倍递增。

4. 投资方向:本理财计划募集的资金投资于山西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的 “ 山西信托 · 兴业银行信贷资产项目信贷资产信托 ” 的信托受益权(该信托由兴业银行大连分行以其合法所有的优质信贷资产设立)。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信托受益权所能分配到的信托利益主要来源于该信贷资产项下债务人(包括借款人及保证人,以下同)所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5. 信贷资产信息:兴业银行大连分行正常类信贷资产,类型为信用类;行业包括火力发电;信贷资产贷款年利率为 6.57% ;最后一笔贷款到期日为 2008 年 12 月 11 日。

6. 产品规模:产品最小成立规模 10000 万元,且最高不超过 10000 万元。若在募集期内未达最小成立规模,则本产品不能成立,理财本金将在募集期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人。

7. 理财起息日: 2008 年 8 月 1 日

8. 理财到期日: 2008 年 12 月 12 日

9. 到期本息兑付日: 2008 年 12 月 12 日

10. 收益支付频率:理财管理人将 在到期本息兑付日将本理财计划已经实现的本金和收益一次性向投资人分配。但如到期本息兑付日本理财计划投资的信托项下信托财产尚未全部变现的, 理财管理人将 首先在到期本息兑付日将已实现的理财本金和收益向投资人分配;并将本产品到期日相应顺延至信托延期终止日,在信托延期终止后 3 个工作日内将 到期本息兑付日后 实现的其余理财本金和收益向投资人分配。

11. 收益计算基数:实际投资运作天数 /365 (遵循国内惯例,每个月投资运作天数均按实际天数计)

12. 理财产品到期参考年化收益率(含银行管理费)= 6.37 %

理财产品到期参考年化收益率(含银行管理费)=信贷资产年化收益率-信托费用(不含贷款管理费)年化率-贷款管理费年化率

信贷资产年化收益率=(信托期间内贷款本息预期总额-信托成立日贷款本金余额) ÷ 信托成立日贷款本金余额 ÷ 信托预期存续天数 ×365×100%

信托费用(不含贷款管理费)年化率=信托期间内信托费用(不含贷款管理费)预期总额 ÷ 信托成立日贷款本金余额 ÷ 信托预期存续天数 ×365×100%

贷款管理费年化率=信托期间贷款管理费预期总额 ÷ 信托成立日贷款本金余额 ÷ 信托预期存续天数 ×365×100%

本条所列各项数据,均为假定信贷资产的债务人不发生违约、不发生提前还款情形下所估算的预期数据。

在信托项下信贷资产本息未能完全如期回收的情况下,须根据信贷资产本息实际回收情况计算投资者应得本金及收益;在发生全部借款企业完全丧失清偿能力的最不利情况下,本金将全部损失。

13. 银行年管理费率 : 0.6 % ,银行管理费=理财产品本金总额 × 银行年管理费率 × 理财产品实际存续天数 ÷365 ,在向投资人支付理财收益的同时收取。

14. 提前赎回规定:在本产品存续期内,投资人不得提前赎回。

15. 提前终止规定:( 1 )本产品存续期内,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影响本产品正常运作时,理财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 2 )本产品存续期内,如本产品对应的信托不能成立或提前终止,理财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

16. 理财期限延长规定:如因信托项下信贷资产的贷款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义务,需要信托受托人处置信贷资产,或向债务人追偿,本理财计划延长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止。

二、风险提示:

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人民币短期投资产品。主要风险是信托所面临的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及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早偿风险、管理风险以及投资本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

1. 法律与政策风险: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将会影响本信托的设立及管理,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进而影响投资人的收益水平。

2. 市场风险及利率风险:因宏观政策、经济周期等因素,可能将对债务人的经营及还款能力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对理财本金和收益产生影响。本产品期间内,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利率管理机构调整基准利率的,可能造成投资人的实际收益水平相对下降。

3. 信用风险:因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的,将对信托财产收益产生较大影响。尽管兴业银行大连分行用以设立信托的信贷资产为正常类信贷资产,但其评级不代表债务人可以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

4. 早偿风险: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将对信托财产收益产生影响,进而造成投资人的收益水平下降。

5. 管理风险:在理财资金的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理财资金运用部门因所获取的信息不全或存在误差,对经济形势等判断有误,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信托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会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

6. 流动性风险:因本理财计划约定投资人不能提前赎回,投资人在理财计划到期前不能提前取得理财本金和收益。因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信托受托人处置信贷资产、向债务人追偿均需要相应时间,将造成信托财产流动性风险,致使投资人可能无法及时取得理财本金或收益。

7. 利益冲突风险:本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将用于购买兴业银行大连分行作为信托受益人所持有的 “ 山西信托 · 兴业银行信贷资产项目信贷资产信托 ” 的信托受益权,该信托是由兴业银行大连分行作为委托人以其所有的信贷资产设立的,并将委托兴业银行大连分行作为贷款管理人对信托项下的贷款进行管理。相关各方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会产生利益冲突。

8. 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直接或间接因理财管理人或信托受托人所不能控制的情况、环境导致信托受托人延迟或未能履行信托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因前述情况、环境直接或间接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该等情况、环境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限制、电子或机械设备或通讯线路失灵、电话或其它接收系统出现问题、盗窃、战争、罢工、社会骚乱、恐怖活动、自然灾害等。

为此,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在设立信托时与信托受托人共同协商制定了风险防范措施:

1. 法律与政策风险的控制:信托受托人将密切关注、跟踪国家法律政策以及宏观经济状况,对未来政策和市场走势作出科学的判断,在发生因法律政策变化导致信托目的不能实现等风险时,及时向信托受益人进行披露。

2. 市场风险及利率风险的控制:信托受托人委托兴业银行大连分行作为贷款管理行,跟踪债务人的经营资信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

3. 信用风险的控制:兴业银行大连分行用以设立信托的信贷资产全部为其五级分类中的正常类贷款;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兴业银行大连分行受信托受托人的委托负责贷款的管理,按照其管理自有贷款资产相同或同等注意及谨慎义务管理信托项下的信贷资产。

4. 早偿风险的控制:发生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在相关政策允许时,经理财管理人同意,信托受托人可以以信托专户内的资金向兴业银行大连分行购买其他信贷资产,尽量降低借款人提前还款对信托财产收益的影响。

5. 管理风险的控制:信托受托人内部建立了岗位分离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一系列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以控制管理风险;该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专用账户开设在贷款管理行,由贷款管理行对信托专用账户的资金划转进行监控。

6. 流动性风险的控制:发生债务人均未能偿还借款的,信托受托人与理财管理人将积极处置信贷资产,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7. 利益冲突风险的控制:首先兴业银行大连分行用以设立信托的信贷资产均为符合相应要求的正常类优质信贷资产;其次兴业银行大连分行作为信托受益人向理财产品转让信托受益权时,将根据信托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再次贷款管理人将根据约定按照其管理自有贷款资产时相同或同等注意及谨慎义务管理相应信贷资产;最后信托受托人将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管理信托财产,对贷款管理人的管理事务进行监督,并在其认为必要时进行检查。

风险承担:理财管理人将根据理财协议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理财资金,理财管理人不保证理财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理财的最低收益率,若理财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投资人承担。但若因理财管理人违反理财协议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资金,导致理财资金受到损失的由理财管理人承担。

三、信息披露

1. 信息披露内容及时间:

理财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成立 3 个工作日内,发布理财产品成立信息公告,该公告信息包含理财产品名称、发行日期、成立时间、理财产品成立规模、理财产品收益支付时间、本宣传材料第一条第 12 项的内容、信贷资产信息等;在理财产品到期兑付后 3 个工作日内,发布理财产品兑付公告。

理财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成立后每月提供一次理财产品账单信息,该账单信息包含信托项下的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信息,以及依据上述信息和银行年管理费率所计算的每 1 元理财本金对应的资产净值。最后一次理财产品账单信息于理财产品到期本息兑付日(发生理财产品延期的,应在最后一次理财收益支付日)之后 3 个工作日提供。

自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实际分配后 1 个月内,投资人可以在理财管理人各营业网点打印理财产品账单信息。

2. 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时的信息披露:

理财产品因任何原因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时,理财管理人除应当按照本条第 1 款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外,理财管理人应在理财本金和收益实际分配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以发送书面信函形式向投资人披露理财产品兑付信息。

四、案例说明:

若理财产品到期参考年化收益率(含银行管理费)为 6.37% ,则表明: 10 万元理财本金预期可取得的理财收益约为: 100,000 × ( 6.37 % - 0.6 %) × 133 /365 = 2102.49 (元)

以上案例仅为举例说明理财收益的计算方法,并不代表投资人的最终收益。

郑重说明:以上产品信息仅供参考,以产品协议书内容为准。若有疑问,请向兴业银行大连分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咨询。

大连地区理财热线: 0411-88008811/88008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