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书


尊敬的企业客户: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行的信赖与支持,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强化银行账户管理职责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银发[2019]41号),决定自2019年2月25日起,取消浙江省、江苏省企业银行账户许可。根据新规要求,对于执行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新规前已经开立企业银行账户的企业账户(以下简称存量企业客户),在账户存续期间将根据新规进行账户动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我行按规定完成开户审核后,即可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开户手续;原存量企业客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向银行提供原开户许可证,我行按规定完成开户审核后,即可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开户手续。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

二、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理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从事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不购买账户,不利用开立银行账户逃避银行债务,不违法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利用开立银行账户套取现金等。

三、存量企业客户申请变更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应当交回原开户许可证。如遗失,企业需出具说明。

四、存量企业客户名称、住所、经营范围、依法设立或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以及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授权办理相关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联系电话等账户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应主动于上述事件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我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在我行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手续。未主动申请变更或自我行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我行将对企业结算账户采取控制交易措施。

五、根据新规对企业账户动态管理相关要求,我行将对企业结算账户的开户资格和实名制符合性进行动态复核,如企业未配合我行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账户年检等复核工作,我行有权对该账户采取控制交易措施。

六、企业应至少每季度配合我行核对一次账户余额,在收到对账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填写对账结果并反馈我行。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对账或对账结果不一致的,企业应配合我行查明原因,我行有权在查明原因并核对一致前对企业账户采取控制交易措施。

七、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行提出撤销结算账户申请:

(一)不再使用本账户;

(二)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不再延期的;

(三)营业执照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四)企业被撤并、解散、破产或者关闭的;

(五)与我行约定的销户情形发生的。

企业出现以上第(三)、(四)项情形的,应当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法律、行政法规对销户设定条件的,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提出撤销结算账户申请的同时,还应核对结算账户存款余额,并交回各类重要空白凭证、预留签章卡等资料。

八、我行采取控制交易措施包括: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控制、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资金支付除外。

我行已根据监管部门相关意见更新账户管理协议内容,存量企业客户可根据需要前往我行柜面重新签订账管协议,如未重新签订的,视同同意我行更新后的账户管理协议。其余未尽事宜,请企业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