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内银行业住房按揭贷款业务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强化行业自律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共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深圳地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规范和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中国银行业反商业贿赂承诺》和《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经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同业公会)全体签约银行共同确定,指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全体签约银行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全体签约银行及其从业人员郑重承诺:在办理住房按揭贷款业务过程中,不以任何形式向房地产中介机构或其代理机构或个人支付佣金以获取业务来源;不以任何方式规避本公约为支付佣金提供资金或作为支付佣金相关的财务安排,其中核定给从业人员的住房按揭营销费用控制在合理水平,并且不与个人业绩挂钩;对违反公约支付佣金的从业人员及时作出严肃处理。

第四条 本公约所称支付佣金是指签约银行及其从业人员以支付现金、提供实物或提供劳务等方式作为对价获取房地产中介机构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行为。

下列行为即为支付佣金的行为:

1、以现金、转账或以购物卡(券)、储值卡(券)等形式向房地产中介机构或其代理机构或个人支付佣金的行为。

2、以营销费、服务费、手续费、代理费、劳务费、居间费、咨询费、评估费、办公费、广告费或场地使用费等名义向房地产中介机构或其代理机构或个人支付佣金的行为。

3、以低于成本价格向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等行为。

4、组织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旅游、抽奖等活动并承担费用的行为。

5、向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利益关联方、近亲属提供佣金的行为。

6、以给付实物为对价或与房地产中介机构订立协议约定在特定期限向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免费服务或低于成本的劳务以获取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参照支付佣金支付处理。

第五条 同业公会负责对签约银行及其从业人员履行本公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或不定期向深圳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有关情况。签约银行及其从业人员承诺共同遵守、互相监督,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约定。

第六条 签约银行及相关从业人员有权利及义务向同业公会投诉和举报违反本公约的行为,投诉和举报采用实名方式。

同业公会负责受理投诉和举报,并对投诉、举报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任何投诉和举报一经同业公会受理,被投诉、举报的签约银行及其从业人员应无条件配合并接受调查。

第七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签约银行,经个人银行业务专业协调委员会审议,同业公会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自律惩戒:

1、警示并责令限期整改;

2、行业通报;

3、将违约情况报告深圳银监局。

第八条 违约银行应及时将整改情况即对责任人的处理结果报送同业公会。

第九条 同业公会对索取或收取签约银行及其从业人员佣金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并通报全体签约银行。签约银行不得受理列入“黑名单”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交的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申请,直至同业公会取消其“黑名单”时止。

签约银行及其从业人员有权利和义务向同业公会举报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索取或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为本公约的见证人,并监督本公约的执行。

第十一条 本公约由同业公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二条 本公约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