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银行卡特约商户人民币收单业务自律公约(签约定稿)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市银行卡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竞争环境,根据《深圳市银行卡受理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同业公会)会员银行(卡中心)、中国银联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银联)、深圳市银联金融网络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市深银联易办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共同商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承认并签署《深圳市银行卡特约商户人民币收单业务自律公约》的所有深圳市银行卡特约商户人民币收单业务参与方。

第三条 本公约签约单位承诺共同遵守、互相监督、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约定,并郑重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银行卡受理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开展公平、公正、良性、有序竞争,严禁恶性竞争,共同维护深圳市良好的银行卡市场发展秩序。

第四条 银行卡特约商户人民币收单业务是指签约银行向特约商户提供的人民币资金结算、发展商户、POS机具布放和维护、交易处理和交易单据清分、为商户受理银行卡提供授权和结算、交易后的对账查询和差错处理、监控收单交易等服务。

第五条 深圳市银行卡特约商户人民币收单业务参与各方是指加入中国银联的发卡行、收单机构、深圳银联等相关单位。

第六条 深圳市银行卡特约商户人民币收单业务参与各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发卡行

1、发卡行应遵照《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规定开展银行卡业务,并应明确告知持卡人相关权利义务和银行卡领用要求。

2、发卡行应妥善保管持卡人的申请资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未明确告知持卡人并获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泄露持卡人相关资料。

3、发卡行应在银行卡领用合约上向持卡人明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持卡人银行卡的账户资料和个人密码不得向他人泄露,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二)收单机构

1、收单机构发展特约商户应遵照《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规定开展人民币银行卡收单业务。在公平、公正、统一原则下,严格执行《深圳市特约商户银行卡结算手续费标准》;严禁采用不计成本降低商户结算手续费或变相降低商户结算手续费等恶性竞争手段为商户提供收单服务。

2、收单机构应严格按照《银联卡特约商户类别码使用细则》编制商户类别码。

3、收单机构应加强对第三方服务商的管理和指导。

(三)深圳银联

1、负责深圳市人民币银行卡跨行交易交换和清算服务。

2、负责深圳市人民币银行卡跨行交易的商户资金清算和手续费结算。

3、负责深圳市人民币银行卡特约商户入网审核和商户开通。

4、提供深圳市人民币银行卡跨行交易的客户中心呼叫服务。

第七条 深圳市银行卡特约商户人民币收单业务参与各方应当遵守“联网通用、一柜一机、直联方式、有序竞争”原则。

第八条 深圳市银行卡特约商户人民币收单业务应当通过深圳银联转接,不得通过境外网络转接。

第九条 同业公会负责对签约单位履行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同业公会银行卡专业协调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会议,研究确定银行卡市场发展策略,制定并修改《深圳市人民币银行卡特约商户协议》,制定并调整《深圳市特约商户银行卡结算手续费标准》,通报行业动态、公约执行情况以及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各签约单位均有权利和义务向同业公会投诉和举报违约行为,同业公会银行卡专业协调委员会负责受理并调查,并对投诉、举报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任何投诉和举报一经受理,被投诉、举报单位均应无条件配合接受调查。

第十二条 签约单位违反本公约的,经同业公会银行卡专业协调委员会查实,由同业公会给予以下处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备案:

(一)责令违约单位限期纠正。

(二)限期不予纠正,由同业公会发布书面通报,并对责任人予以谴责。

(三)通报后仍未整改或整改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经同业公会理事会或会员大会表决同意,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扣除跨行交易收单收益;

2、暂停新增卡种联网交易;

3、锁定商户,暂停其交易;

4、暂停特约商户入网;

5、暂停POS交易;

6、暂停该行ATM跨行交易。

采取上述措施时,由同业公会书面通知深圳银联执行。

(四)对拒不整改且情节严重的,由同业公会提请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处理。

第十三条 新增单位开展深圳市银行卡特约商户人民币收单业务,须承认并在同业公会签署本公约,并遵守本公约规定。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为本公约的见证人,并共同监督本公约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同业公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 本公约自签字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