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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小课堂第十七期

金融业务中夫妻共有债务的认定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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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相关案例

某银行与李某签订金融借款合同,其配偶共同签字确认。后逾期不还,银行将李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余额。因李某无力偿还欠款,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法院依该申请向市公积金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划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银行欠款。

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法院认为,该借款为夫妻双方签字确认的共同债务,债务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能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是对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本案中,在明确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并确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被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愿意以其住房公积金偿还债务,且不影响其居住权,故该款项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银行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或者以个人作为共同借款人时,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借款担保合同,严格审核夫妻双方身份真实性,防范夫妻一方逃避债务。此外,线上业务可探索通过夫妻一方线下面签、开通数字证书等方式,实现共债共签。银行应在借款担保合同中约定,“夫妻财产依法分割的,应事先经过银行同意”,防范利用夫妻财产分割降低担保能力。

本期撰稿人

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 王秋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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