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银行业建立支付工具市场化

费率机制及人民币大额提现收费公约

为维护深圳市经济、金融秩序,引导单位和个人使用非现金结算工具,促进银行业中间业务的发展,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支付工具有偿服务机制,经深圳银行业同业工会会员银行(含深圳市邮局储汇局,下同)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公约,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各会员银行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现金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行业信誉。

第二条 各会员银行应运用支付工具市场化收费机制鼓励客户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即对大额提现收费的同时,尽可能降低或减免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收费费率.在节假日前后期间,应对大额提现以较高的费率标准收费,对非现金工具的使用可按较低费率标准收费。

第三条 各会员银行应对当日同一机构账户 (银行同业及邮政储汇局所开立账户除外,下同)累计超过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人民币提现进行收费,对当日同一个人账户 (含储蓄户、结算户)累计超过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人民币提现进行收费.对当日同一机构账户累计不足20万元(含20万元)和当日同一个人账户 (含储蓄户、结算户)累计不足10万元(含10万元)的人民币提现的收费,各会员银行可根据其总行制定的标准或其自己的具体情况收费。

第四条 人民币大额提现收费费率的区间为:

对同一机构账户当日提现累计总额超过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部分按照超额累计方式收取0.07%-0.1%的提现手续费,提现手续费不足10元的,每次收取10元。

对同一个人账户(含储蓄户、结算户)当日提现累计总额超出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部分按照超额累计方式收取0.07%-0.1%的提现手续费,提现手续费不足10元的,每次收取10元。

第五条 各会员银行可在0.07%-0.1%的收费费率区间内确定具体收费实施细则,但在每年12月起至次年2月止,应按照0.1%的收费费率收取提现手续费。

第六条 在每年12月至次年2月期间,各会员银行可减免或以最低费率标准对非现金支付工具收费。

第七条 各会员银行应严格自律,建立健全支付工具的内部管理制度,不得因为对人民币大额提现进行收费而放松日常的现金管理。

第八条 各会员银行应自觉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防止恶性竞争。不得以不收或少收。提现手续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银行。

第九条 凡违反本公约条款的会员银行,经查实,同业公会将视情节予以谴责。

第十条 本公约由各签约会员银行及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各保留一份,并报现金管理主管部门;共印二十份。

第十一条 本公约由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二条 本公约自二OO六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二OO六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