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公约

第一条 为保持深圳银行业金融机构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进一步引导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深圳银监局制定的《深圳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指导意见》,经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商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同业公会)全体会员单位。

第三条 会员单位应当树立承担并履行社会责任的理念,明确社会责任目标,培育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价值观和企业文化,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会员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应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以及行业规则,依法纳税,忠实履行合同,恪守商业信用,开展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金融安全。

第五条 会员单位应积极保护股东、债权人、员工、客户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关注环境保护,对利益相关者和环境负责,实现企业发展与社会、环境的协调统一。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完善服务方式,改进服务手段,满足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提供适应客户需求的产品和服务;积极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活动,提高客户的金融认知水平,培育客户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发挥信用制度的导向性作用,合理运用信贷杠杆,引导资源高效配置,积极支持中小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环保型、低能耗、低排放型企业发展,通过金融工具引导和支持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合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强化案件治理,防范系统性风险,构建反不正当竞争、反商业贿赂、反洗钱的内部机制,维护深圳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关心社会发展,关注并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社会公益活动,推进社会慈善事业,积极承担社会公益责任。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社会责任报告制度,每年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公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规划和措施。

第十一条 签约单位承诺共同遵守、互相监督、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约定。

第十二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为本公约的见证人,并监督本公约的执行。

第十三条 本公约由同业公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四条 本公约自各会员单位签字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