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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小课堂第一期

分别侵权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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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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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甲集团公司、乙银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01   案由

 

范某为甲集团员工,为发票印章专管员,其以高息为诱饵,谎称所在单位有高息揽储业务,以向被害人陈某出具发票、带有虚假数额的存折、许诺还本付息等为手段实施集资诈骗犯罪,骗取陈某200万元。存折为乙银行根据范某所持陈某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出具。因此,陈某诉请甲集团公司和乙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判决:甲集团公司对其职员缺乏日常有效的监督,对范某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乙银行在办理一般结算存折账户时,没有按照相关规范对客户身份进行认真识别,存在重大过失。甲集团公司与乙银行之间并无意思联络,属于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陈某的损害,且甲集团公司与乙银行的侵权行为均可能造成陈美伊的损害,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集团公司与乙银行之间应承担连带责任。

 

02  解析

 

侵权行为作为债的关系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指对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造成的损害。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同时并不排除对债权的侵害。

 

与共同侵权相比,本条规定的分别侵权在责任形式上是相同的。原因在于:分别侵权虽没有事前意思联络,也不是因为侵权行为直接结合而导致的损害,但分别侵权行为对于同一侵害后果都具有潜在的相近的侵害程度,且无法区分每个加害人的侵害行为与侵害后果之间的关联程度。

 

本期撰稿人

吉林省银行业协会维权协调部    索文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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