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篇中与银行业务有关条款解读
《民法典》
《民法典》总则篇中与银行业务有关条款解读
一 未成年人财产设定担保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
第35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影响
未成年人抵押担保效力
信贷业务中,用未成年人财产设定抵押担保等情况并不少见,此种抵押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关键在于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为被监护人利益”。如抵押所担保的贷款本身主要是住房按揭贷款、留学等消费类贷款,能体现系为未成年人利益,客观上能提高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环境的,该类抵押担保应认定为有效。但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等纯商业行为而提供抵押担保时,特别是为第三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的,因不能体现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因此应当认定为抵押无效。
二 以人为本,保护个人信息
第111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影响
结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对合同条款涉及个人信息保护条款进行梳理
民法典重视对个人信息保护。商业银行在日常开展业务过程收集到客户信息,可以根据业务的需求合理使用,但是也必须遵守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关于格式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银行可在格式合同中用提示说明相关条款,取得客户明示同意。此外,银行还应在宣传或推广活动中结合该条款规范宣传行为。同时,根据第1038条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进一步明确银行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系违法行为。
本期撰稿人
吉林银行 张文梓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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