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担保条款的相关解读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担保领域,民法典进行了重大修订,对商业银行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法律条文
一.海域使用权正式列入可抵押担保的范围(第395条)
2016年9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提出“加强金融市场建设,拓宽海洋经济融资渠道,创新金融保险工具,完善海洋金融服务体系。探索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等创新模式,发展和培育海域使用权二级交易市场。”
本次《民法典》对海洋发展领域进行重要调整,一是在法律层面将“海域使用权”增加明示列入可抵押的财产范围之中,二是通过第328条明确规定对私人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予以承认和保护。
法律条文
二.正常交易活动中买受人保护规则的扩大适用(第404条)
《民法典》将对正常经营活动中买受人购买已被抵押财产的保护,扩大到了所有“动产抵押”的范围,但这种保护并非不加限制。
依据本条规定,该买受行为应发生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若出卖人销售明显不符合其经营范围内的动产,有可能被认为属于“非正常经营活动”;其次,买受人必须已经支付合理价款;最后,买受人需已经取得该抵押财产。只有在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前提下,买受人才会受到法律保护。
法律条文
三、最高额保证制度的确立
《民法典》第690条正式确立了“最高额保证”制度,而且在该条第2款中进一步规定,“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物权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最高额保证对最高额抵押权的参考主要包括债权的范围、债权的确定、债权的转让等方面。例如,参照《民法典》第420条之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因此,个人认为,提供最高额保证的,也可以经当事人同意后,将保证设立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保证的债权范围之内。
本期撰稿人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 齐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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