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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小课堂第七期

“飞单”职务侵权责任认定

20211021_7_1

 

《民法典》法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银行飞单的定义

是指银行工作人员依托于金融机构的职业背景,利用银行客户或其他投资者对其职业背景的信任,销售未经本系统批准销售的系统外理财产品或投资项目,以获取高额回报的违规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  高某诉甲银行飞单侵权案

基本案情

高某多次在甲银行赵某处购买理财产品,都没有发生过意外,这加深了高某对赵某作为银行职员的信任。高某本次购买理财产品,均系在甲银行营业场所内和赵某工作时间内完成的,而赵某在甲银行的工作职责包括了理财产品的相关工作。高某购买本次飞单产品所签署的现有文件与在其在甲银行购买正常理财产品签署的文件、流程等均存在很大差异,认购合同书上无甲银行的签章。后理财产品到期未能偿还,赵某因非法集资而被判刑。高某因未获赔偿而起诉甲银行,诉请法院判决甲银行承担用人单位之责,即职务侵权责任。

法院认定

1.高某未证明该产品是甲银行发售的理财产品,未证明甲银行在其经营场所对该产品进行宣传推广。

2.高某未对接收款项的相关信息进行必要审慎的核实和查证,且本次飞单产品的预期收益率明显高于正常理财产品,故高某应当知晓其购买的上述理财产品与银行发售的理财产品存在巨大差异。

3.赵某违规私售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其行为并未获得银行授权,亦无银行签章,所获利益均归其个人所有。

4.高某购买上述理财产品的款项并未进入甲银行名下账户,甲银行未因此受益。

5. 监管部门出具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系针对甲银行用人不当和管理中的防控问题内部处理情况的答复,并未对甲银行对高某主张的损失存在过错进行认定。两者在对象和标准上并不相同,《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能证明甲银行对高某主张的损失存在过错。

故,赵某行为系个人行为,甲银行不承担“飞单”职务侵权责任。

本期撰稿人

吉林省银行业协会        索文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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