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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小课堂第九期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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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法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重大意义

《民法典》作为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将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民法典》,正式将散落在《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单行的特别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更高位阶的立法形式实现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全覆盖”,彰显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正式进入到法典保护时代!

那么大家知道什么是惩罚性赔偿吗?

知识产物惩罚性赔偿,也称报复性赔偿或示范性赔偿,是指由法院所作出的由侵权方所承担的赔偿数额超出被侵权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数额的赔偿。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应如何适用?

202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适用标准,增强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的可操作性。

1.时间要求:惩罚性赔偿应在原告起诉时明确提出,最晚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在二审中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另行起诉。

2.主观方面:侵权人主观方面应为故意,即侵权人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是知道或应当知道。值得注意的是,《解释》中明确指出故意中包括单行法规定的“恶意”,因恶意的举证难度更大,故将所有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其主观要件都降低为“故意”。

3.客观方面:情节严重是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之一,主要针对侵权人的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综合判定。

4.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计算方式:《解释》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即际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因侵权所获得利益以及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值得注意的是,当以上三种补偿性赔偿都难以计算或难以举证证明时,可予以适用法定赔偿。

5.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确定: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

典型案例  展示阿迪达斯公司与阮国强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阿迪达斯公司拥有“adidas”系列商标权,且知名度高。阮国强等人出资注册成立的正邦公司于2015至2017年先后三次被行政部门查获侵犯阿迪达斯公司“adidas”系列商标权的鞋帮产品,并被处以行政处罚,累计侵权产品数量高达17000余双。阿迪达斯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阮国强等人赔偿阿迪达斯公司经济损失2,641,695.89元。

[判决和理由]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正邦公司主观恶意非常明显,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后果恶劣,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该院选取189元/双正品鞋单价作为计算依据,采信阿迪达斯公司提供的2017年度会计报表所显示的50.4%的毛利润率,并将正邦公司第三次被查获的6050双鞋帮计算为销售量,又考虑被诉侵权产品均为鞋帮产品,并非成品鞋,尚不能直接用于消费领域,酌情扣减40%,最终以阿迪达斯公司经济损失345779.28元的三倍确定了1037337.84元的赔偿数额。

本期撰稿人

吉林银行 孙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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